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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艺术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时间:2024-03-28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院师生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院师生要自觉爱护学院各项仪器设备。主管领导和实验中心要加强资产管理和检查,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预防措施。

第三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其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五条 对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立即向实验中心报告。损坏、丢失大精贵仪器设备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主管领导校保卫及实验中心报告,拨打报警电话。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所有事故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写出详细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管理人责任。

第七条 对自觉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学院有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八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技术操作规程或不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失误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人保管不当的;

5.教师指导错误或脱岗的以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款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组织鉴定确认,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责任人)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及责任,对当事人(或责任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涉及到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共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款。

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与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对普遍使用的、可民用的小型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计算机及相关外设等)要严格按原值赔偿。

2.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款。

3.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4.投入使用5-1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5.投入使用11-2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电子产品按10%-20%
赔偿。

6.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7.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损坏或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9.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10.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事故部门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事故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实验中心审核,由实验中心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赔偿款的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赔偿款,由实验中心主管领导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

第十六条 赔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赔偿款上缴到实验中心。对无故拖延不缴者,由赔偿人所在系部负责催缴,催缴无效时,学院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在学院资产管理员处进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20243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