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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专家组工作条例(试行)

时间:2024-03-28 作者: 浏览量:

工程大实验字〔2011〕4号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校实验室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提高实验室建设质量及管理水平,特制定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专家组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专家组是在主管校领导和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下对我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咨询、指导、论证及审议的专门组织。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家组成员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曾经从事过实验室建设或管理工作、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管理经验、对仪器设备熟识了解、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专家组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学院(部)及各学科专业发展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审核、论证我校年度实验室建设申报项目,对项目规划内容和仪器设备指标进行审议及技术论证。

(二)对我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各学科、专业实验教学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进行实验室评估评比、项目验收及专题性调研。

(四)对申报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论证和审议。

第六条 工作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项目论证和审议会议。

(二)实验室建设专家组成员要对各单位实验室情况、仪器设备状况、实验教学运行以及管理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三)在进行专题论证和审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小组开展工作;对于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可聘请校外相关专家参与论证。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