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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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大教字〔20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我校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校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和实验分室的设置须根据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方向合理设置,各实验室、实验分室名称、功能用途须明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改造、调整、撤消或合并,必须经申请、论证和正式批准,并列入学校的整体建设规划。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类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积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成为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提供保障。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计量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设备仪器开发利用,开展校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强校际间的协作。在涉外活动中,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主管部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结合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翔实的发展规划及近期的建设计划;执行《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立项及实施工作规程》,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除校直属实验室(中心)外,其他实验室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校直属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学院任命,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学校设置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实验室工作专家组,其成员由学术、技术、管理等发面的专家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调整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决策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与教学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实验室日常建设管理工作、实验教学研究、实验项目管理、实验室使用、实验室开放、工作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工作按照《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西安工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方案》《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开展实验室评估。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陕西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管理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分步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推进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
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单价≥800元)账、物、卡相符率达到100%;低值耐用品(800元>单价≥200元)账、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制度。单价五万元(含五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使用记录,标明具体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必要的设备运行原理。大型仪器每台年使用机时不少于400学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校内开放,有条件的可对校外开放(计量、校验设备除外)。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无闲置状态,设备的完好率高于80%。及时维修、自修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自制或改进仪器设备,开发仪器设备使用功能,使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或科技含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七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外应有实验室名牌、实验室功能、实验项目介绍,布置实验教学信息、科研试验信息、科普知识宣传图片等;实验室内显著位置悬挂实验室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可布置主要仪器设备原理、操作规程等。仪器存放整齐,操作台符合实验要求(如耐蚀、耐热、耐磨及尺寸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通风良好,照明设施、控温、控湿设施应达到标准;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环境整洁。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注重监督三废排放,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经常性的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室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且记录翔实准确。
第八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学人员相关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工作日志”。
第三十条 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按照学校定编方案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执行《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人员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建立实验人员培训制度。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坚持以在职、在校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要参与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实验室工作改进提高意见,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的制定和编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及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实验室的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元月六日